根据《中山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中环〔2014〕103号),我局于2022年组织对173家企业进行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于2022年11月1日公布了评价结果(详见附件),该批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已于2023年11月1日到期失效,现予以公告。
附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中山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函》(中环函〔2022〕328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 索引号: | 11442000007332825P/2023-00476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1 |
| 名称: |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中山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到期失效的公告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11-01 | |
| 主题词: | |||
根据《中山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中环〔2014〕103号),我局于2022年组织对173家企业进行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于2022年11月1日公布了评价结果(详见附件),该批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已于2023年11月1日到期失效,现予以公告。
附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中山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函》(中环函〔2022〕328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主办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760-88329817
粤公网安备44200002442846号
粤ICP备20000075号-1 网站标识码:4420000036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