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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关于中山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发布机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与应对气候变化科 发布时间:2022-10-20 15:00

    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中府〔2013〕2号)、《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和深化我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中山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制度的通知》(中环 〔2021〕3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关于中山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项目背景和概述

    近年来,我市全面整治高污染锅炉、火电厂、平板玻璃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燃料普及化进程,减少高污染燃料使用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全市空气质量总体呈改善趋势,但臭氧污染问题仍然突出。据统计,我市以臭氧或二氧化氮(臭氧前体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比超八成,臭氧年均浓度尚未进入下降通道,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仍在高位波动。现行标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比较宽松,氮氧化物排放水平依然较高,清洁排放优势并不明显。随着城市天然气管网不断完善,我市天然气锅炉不断增加,在气温高、辐射强、风速降低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下,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是我市臭氧污染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现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难于满足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需求。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以下简称《标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1〕461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22〕5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市须收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标准》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于2022年底前发布实施,具体执行时间,执行范围以各地市公告为准。

    本次公示重点是征求项目实施对群众生产生活、地方生态环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影响的意见,包括利益相关者诉求、对工程建设的态度、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因素、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的措施等,以及公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建议。

    二、评估主体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可能受《公告》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主要内容

    征求公众对拟颁布《公告》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以及其他相关诉求,包括决策目标群体和利益相关群体反对的激烈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公众生产生活的不便、是否对当地环境质量造成较大破坏、是否对现有居民及企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等。

    四、征求公众意见形式

   (一)公示时间

   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1月20日(不少于30日)

   (二)提交形式

   公众以实名方式通过书面意见、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向我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相关意见及建议。

   第三方机构评估单位: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莫小姐

   联系电话:0760-88263989

   邮箱:363662569@qq.com

   地址:中山市东区康华东路23号5楼501房

       

   此事项公示后,第三方机构将对我市进行抽样问卷和走访调查,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供决策使用。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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