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持续推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2〕347号)要求,现面向全市公开征集一批成熟度高的、环境效益突出的大气治理项目给予补助和申请入库,具体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要求
(一)锅炉集中整治
在用的生物质锅炉(含气化炉)改用天然气或天然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50mg/m³、35mg/m³、10mg/m³及以下。
纳入本次征集范围的有: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连片升级改造等。
(二)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达到进一步VOCs减排的项目,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等。
1.源头替代。因实施低挥发性VOCs原辅材料替代而产生的工艺过程、配套设备等必要改造的项目。
2.末端治理。末端治理升级改造采用的工艺应为成熟高效的治理工艺。
3.无组织排放治理。所涉项目应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相应行业排放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采取有效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的项目,如:提高VOCs废气收集率改造工程、更换为高流低压喷枪等。
纳入本次征集范围的有:工业园区集中喷涂中心、连片升级改造等。
(三)涉气产业集群项目建设
共性产业园、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绿岛”项目。
二、项目申请
(一)资格要求
1.申报主体在中山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需有完善的环保手续,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2.申报主体近三年以来没有严重环保失信(环保信用为最低等级)、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因环境问题挂牌督办。
3.申报的工程类项目必须是在达标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改造,切实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符合奖补对象要求的企业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其本次环保改造投资总额50%。
4.涉及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或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本次征集范围。
(二)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须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属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进行初审,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提交一份正本(复印件)及一份电子扫描件。正本必须有申报项目盖章与法人签字,所有提交材料均须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包括:
1.中山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减排补贴申请表(正本)。
2.项目实施方案(正本)。
3.项目合同(复印件。如为计划项目,须提供设计方案正本)
3.资金投入证明(发票及相关支付票据、银行流水等复印件。如为计划项目,须提供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正本)。
4.企业证照(营业执照、排污证等复印件)。
三、时间安排
(一)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项目征集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评审,选取成熟度高、效益突出的项目给予补助或分批申请入库。
(二)上半年申请补助或入库的项目,申报单位请于2025年2月18日前将申报资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三)下半年申请补助或入库的项目,申报单位请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申报资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四、宣传发动
(一)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务网、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本通知内容。
(二)请各镇街积极发动辖区内具备条件的项目进行申请。
(三)鼓励各相关行业协会、镇街工商联会等组织符合条件的会员单位申请。
五、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工程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申请奖补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环保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严格执行。
(二)我局将组织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最终结果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核意见为准。
(三)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子林0760-88873225;徐诗琦0760-88318575。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