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多事项融合办理(试行)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小榄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各科(室)、监控中心、技术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现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多事项融合办理(试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申请融合办理的各事项办理权限应属于同一审批部门。涉及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或申请融合办理事项的办理权限分别属于不同审批部门的,不适用于本试行工作。
二、试行内容
(一)一般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海洋工程或辐射项目的,除单独立项情形外,对海洋环境影响或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可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需单独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规范化排放口编号与排污许可编号进行整合。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时,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一并明确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要求;排污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时,按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明确排放口编号,无需单独进行规范化排放口编号申请。
(三)推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入河排污口设置接续办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一并提交排污许可证、入河排污口的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同步对各事项进行评估(如需要)、审查,逐一作出审批决定,分别存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各镇街生态环境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领域多事项融合办理试行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试行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制定工作指引、指南,为试行工作提供咨询、培训、指导帮扶等工作;各镇街生态环境审批部门负责本辖区试行工作的动员、组织实施工作。市镇两级生态环境审批部门按职能分工开展具体试行工作。
(二)加强过程管理。各镇街生态环境审批部门按本试行工作要求,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多事项融合办理试行工作,做好建设项目落地的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反映试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市生态环境局就试行工作加强对镇街和技术服务单位的培训解读和指导,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各镇街反映的问题和困难,推动试行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指引。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引导,让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了解试行工作内容。加强宣传报道,挖掘典型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试行。
四、其他事项
(一)试行工作以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不强制要求。企业不参与融合办理或不符合融合办理实施要求的,市镇两级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实施审批工作。
(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并联审批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中环〔2023〕187号)同步废止。
附件:1.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入河排污口设置接续办理工作指引
2.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规范设置指南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黄海山 88887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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