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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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执法二科 发布日期: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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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广东粤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A4HPMA1H

  住所:中山市小榄镇泰业路68号1幢厂房首层第六卡

  我局2025年11月6日对广东粤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绿金湾五金表面处理集聚区共性产业园内的废水集中收集和治理排放,你(单位)已建成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执法人员对园区内的中山市立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山市立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的生产工序为五金机加工、酸洗、磨板、丝印、曝光、显影、蚀刻、退膜、卫视、抗氧化,中山市立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生产时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和废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废水由广东粤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集统一处理。中山市立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经管道输送至你(单位)B栋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经废气自动监控设备(非甲烷总烃在线)检测再经规范化排放口DA012排放。现场检查发现B栋有机废气排放口DA012配套的自动监控设备(非甲烷总烃在线)缺失非甲烷总烃在线分析仪,温控器和氢气发生器处于关机状态,数采仪传输的数据中非甲烷总烃2025年8月27日-9月22日的日数据均为3.328mg/m3,2025年9月24日-11月5日的日数据均为0mg/m3。查阅VOCs在线监测系统维修记录表,2025年8月26日显示:NMHC分析仪“分析步骤火焰熄灭”和“空压机非正常运行导致分析仪分析步骤熄灭、无法正常测量、需返厂进行维修已拆除返厂故障期间企业安排手工测量”。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在设备故障期间开展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6日对你(单位)制作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图片)证据》;

  2.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6日对你(单位)制作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3.7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万元的罚款。

  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26〕20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拟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

  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0760-88873012。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