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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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中山市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限制排放值的公告》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大气与应对气候变化科 发布日期: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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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市民:

  为巩固蓝天保卫战战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关于中山市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众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4日—2026年4月2日,意见反馈方式:书面反馈,可邮寄或现场送达。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4楼2410室,电话:0760-88873225,收件人:大气与应对气候变化科。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中山市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众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4日



附件:

关于中山市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公众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强化锅炉污染物控制和管理,切实压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等相关要求,决定我市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锅炉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的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锅炉

  1.自2026年10月1日起,翠亨新区(含南朗街道统筹区)、火炬开发区(含民众街道统筹区)、石岐街道、东区街道、南区街道、西区街道、五桂山街道范围内在用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自2027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改、扩建锅炉项目。

  (二)本公告规定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省新制(修)定的标准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按照更严格标准执行。

  (三)在用锅炉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产、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