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和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成效,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时间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工作开展依照《中山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2026年版)》(附件1)执行。原有6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详见下表)自动纳入本次试点单位名单,并可向原发证机关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二、试点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将按新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单位名单表
附件:中山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2026年版)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
(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88336864)

当前位置:
粤公网安备44200002442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