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工作通知
各相关排污单位:
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HJ 212-2025,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标准,进一步规范辖区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管理,保障监测数据真实、准确、规范传输,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增安装联网要求
新标准实施后,所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新增安装联网的排污单位须选用符合新标准的自动监测设备,规范完成设备注册、安装激活、联网确认等工作,确保设备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国发平台”)”稳定联网、数据有效传输。
二、现有设备升级改造要求
(一)新标准实施前已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已与国发平台联网的排污单位,应全面对标新标准自查在用的自动监测设备,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进行升级或设备更换,于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改造,确保监测数据传输合规、稳定、有效。
(二)鼓励排污单位积极与运维技术服务商或设备厂商沟通,优先采用固件程序升级、核心硬件替换方式实现升级改造,以降低改造成本、提高改造效率。确实无法通过上述升级改造方式完成整改的,应实施整机更新更换,确保设备性能满足现行规范标准要求。
(三)升级改造需注意的其他事项:(1)连续型排放的废水重点单位应按照HJ 355技术要求,测量间隔为1小时/次,从零点计时,每15分钟采一次样,1小时内采集4次水样混合后测量;(2)单台数采仪只能关联单个排放口的流量计,不允许一台数采仪上传多个排放口监控点的流量监测数据;(3)废水排放口的流量监测数据只能由一个流量计监测,不允许用多台流量计测量后,再由数采仪进行总和计算。
三、停产单位重新联网要求
排污单位如在长期停产前已完成安装联网的,须在恢复生产前对不符合新标准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设备运行及数据传输符合现行规范。
特此通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9 月8日
(政策问题咨询电话:88873880;技术问题咨询电话:8989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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