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名称:中山市横栏镇航顺石材经营部
经营者:张光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X13K48H
住所:中山市横栏镇新丰村新盈路2号之一
我局2026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0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位于横栏镇新丰村新盈路2号之一的中山市横栏镇航顺石材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石材加工项目,其生产工序为:大理石-开料-切割-打孔-数控成型-抛光打磨-成品;你(单位)的生产设备有:磨板机1台、切割机2台、转孔机3台、数控仿型机(车床)10台、抛光打磨机4台。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石材切割设备生产运行,开料、切割、打孔均产生了噪声。现场无隔声材料、无隔振或减振装置或防振装置。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委托广东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北侧、东侧厂界外1米进行噪声监测。检测报告(编号:HLCS26041001)显示你(单位)北侧、东侧厂界的噪声值分别为72dB(A)、74dB(A)。你(单位)的厂界噪声均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厂界外1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排放限值55dB(A)。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10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中山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据》;
2.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29日对你(单位)制作的《询问笔录》;
3.检测报告(编号:HLCS26041001)。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和《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5.8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拾伍万伍仟元的罚款。
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26〕20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316室;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760-88873012;
黄小姐、电话0760-88873011。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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