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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9)055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019-08-05 分享:

   

   

  中环罚催字〔2019〕055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李绍云(身份证号:5105************73):

  住 址:四川省泸县奇峰镇

  我局于2019年1月4日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9〕007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十三万元。

  并于2019年5月5日对你公告送达了上述决定书。公告送达后,你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9〕0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许小姐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电话: 88361109  传真: 88329869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