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罚催字〔2019〕069号
成元国(身份证:4328************53):
住 址:湖南省桂阳县
我局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9〕030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并于2019年6月17日对你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公告送达后,你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9〕0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30日
联系人:许小姐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电话: 88361109 传真: 8832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