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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9)113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019-11-01 分享:


中环罚催字〔2019〕113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当事人:张爱中

住所: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

身份证号:3421************1X

我局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环责改字〔2018〕2040号),责令你立即停止收集、转移废矿物油项目的建设。并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9〕082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并向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及直接送达的方式上述决定书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9〕1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系人:胡先生、许小姐 

  电话:88361109  传真:8832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