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办发〔2018〕29号)、《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中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府〔2016〕34号)、《中山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中府函〔2018〕869号)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实现污水零直排、无违法排污口。现开展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凡在我市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均需依法进行登记。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凡在15条黑臭水体上设置排污口(包含但不限于附表名单)的单位前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完成登记(地址:中山三路26号政府第二办公区2503;联系方式:88832503)。
三、逾期不登记的,一律按无责任(认领)者入河排污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处置。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一 15条黑臭水体名单
附件二 入河排污口名单
附件三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注:相关附件可在我局官网查询(http://zsepb.z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