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中山市铝利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 所:中山市黄圃镇横档村第八幢、第九幢(夏花香工业厂房)
法定代表人:唐雪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9387364D
你司在A区扩建铝制品加工生产项目,该项目已配套建成废气处理设施,该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你司已于2019年下半年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适用,从事铝制品加工生产。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17日对你司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黄)环罚字〔2020〕7号),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并于2020年6月19日向你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特催告你司按照决定书要求履行以下义务: 立即缴纳罚款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如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你司实施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中(黄)环罚催字〔2020〕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司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黄圃镇生态环境保护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新地大道70号综合行政执法局401室
联系人:马先生 黄小姐
电话:0760-23229297 传真:0760-23233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