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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1年修订版)

信息来源:审批服务办公室发布日期:2021-04-21 分享: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4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中山市镇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四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第五条 对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等项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应当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办(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7332825)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人个隐私的,建设单位应该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报告书一式10份,报告表一式3份);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一式10份;

4.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线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1份。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需要技术评估的,应当在受理时将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在其政务网(网址:http://zsepb.zs.gov.cn/)公开建设项目信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九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可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局的要求做好提前指导。

第十条 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期限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技术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的技术评估结论;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建议;

(三)审批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报告表技术评估时限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技术评估期限。

第十一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应当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仍然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应当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符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三条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的,生态环境局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收取或者转嫁任何费用。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第十六条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第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限

第二十一条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超过六十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三十日。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分别压缩至十日、七日内。如需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涉海项目等依法需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二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需要进行公告、公示、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关办法,由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本规定所列期限日期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中环[2016]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