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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库专家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法规与宣教科发布日期:2021-07-15 分享: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20〕219号)和《2021年广东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粤环〔2021〕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落实,发挥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技术支撑作用,拟建设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库,现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库专家人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专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主要支持省内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社会组织及有关技术单位中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损害修复等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申请。

  二、专业领域

  (一)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领域: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环境法等)6个类别。

  (二)修复效果评估领域:下设土地、矿产、海洋、地质、环境、农业、林业、水利等生态修复工程类、生态理论研究类、工程造价审计管理类、其他类4个类别。

  三、入库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业务;

  (二)熟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基本程序,实践经验丰富;

  (三)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涉及的专业和行业中有实际工作经验和较深造诣,熟悉其专业和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四)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具有3年以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审查、提供技术咨询和方便参加现场踏勘等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六)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七)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或生态修复相关工作中表现突出,有优秀业绩优先入选。

  四、征集方式及程序

  专家库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方式进行征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征集条件的专家认真填写《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信息登记表》(表格见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2021年7月23日前报送至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13室),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49748998@qq.com。

  (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遴选和资格审查,审查后确定拟入选专家名单,并在网络公示。

  (三)公示期满后,对入选的专家无异议的,由公布并正式录入专家库。

  五、专家职责

  本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给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专家意见和建议,并对所出具的意见终身负责;

  (二)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参与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三)按时参加评审和现场勘查,不得缺席,不得请人代为参加,不得借机招揽项目或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发现与受邀参与的鉴定评估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情况,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

  (六)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的工作。

  六、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库信息进行集中更新,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进行续聘或调整。

  (二)纳入专家库的专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行为规范并划定负面行为的底线。

  (三)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选取专家的重要参考。

  (四)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出专家库:

        1.工作中把关不严,意见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不能客观、诚信、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2.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及以上不参加已应承参加的项目;

        3.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回避的;

        4.泄露参与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5.获取规定的专家咨询报酬以外,收受被评估评审项目单位、个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6.未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

        7.公开发表与党中央政策不一致的言论,参加邪教组织、发表叛国叛党言论、参加邪教组织、带头聚众闹事的;

             8.存在学术造假,个人严重失信等情形。

  (五)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附件: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信息登记表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4日

  (联系人:许洁  联系电话:0760-883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