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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阜)环罚告字〔2021〕002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法规与宣教科发布日期:2021-08-10 分享: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应奇晖(身份证号:3301**********0616):

  经我局调查核实,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路面工程用沙、石堆放及水泥搅拌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于2017年1月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从事路面工程用沙、石堆放及水泥搅拌。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6日对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拍照、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6日对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项目主管刘少平先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我局对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发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阜)环责改字[2019]012号)、《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对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七条第1款第(1)项的裁量标准:

  拟对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责人应奇晖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阜)环罚告字〔2021〕0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你若要求听证,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你不申请听证,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可以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我局撤回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阜)环罚字〔2020〕009号)。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阜沙镇生态环境保护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18号

  联系人:罗先生,吴小姐

  电话: 23401845  传真: 89998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