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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21〕031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法规与宣教科发布日期:2021-09-24 分享: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 事 人:中山市拉杰尔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祥豪

  住 所:中山市神湾镇第三工业区福源路3号厂房(三)之一(住所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A8Y060

  你公司项目未经竣工环保验收,项目主体工程正式投产。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21〕010号),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并于2021年8月14日对你公司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收到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21〕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缴纳方式详见《缴款通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缴款通知书》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4日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电话: 88361109  传真: 8832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