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长者助手
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22〕2016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执法二科发布日期:2022-09-23 分享:

  当 事 人:深圳市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运基

  住    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彩云路8号保成泰产业园B栋30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B1BXF

  经我局调查核实,深圳市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我局组织开展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我局于2021年5月10日受理你公司负责编制的《中山市小榄镇埃福镘五金工艺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等质量问题。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

  —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1日对杨在琦进行询问时制作的《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3日对余小凤进行询问时制作的《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

  —《环评合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我局已于2022年9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我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22]2007号)等材料为证。

  经审查,你公司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对你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失信记分5分。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22〕20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3楼2317、2301室

  联系人:黄小姐、彭先生

  电话: 88873002、88873011  传真: 88329869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