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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山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部分内容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科发布日期:2023-01-09 分享:

  根据《中山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的退出机制,试点单位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逾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取消试点资格;维修行试点单位在2023年1月1日前可申领单一收集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或废铅蓄电池(HW31)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23年1月1日后必须具备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全类别收集资质,不满足要求的取消试点资格。受近期疫情影响,大部分试点单位未能按要求完成领证工作。考虑到中山疫情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我局决定将《中山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中相关内容调整为:试点单位须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逾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取消试点资格;维修行试点单位在2023年1月1日前可申领单一收集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或废铅蓄电池(HW31)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23年4月1日后必须具备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全类别收集资质,不满足要求的取消试点资格。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6日

  (联系人:袁素芬,0760-88228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