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是指以环保标志为载体,根据车辆的排放控制水平和用途,实行差别化管理和环保达标管理的污染控制措施。
二、本通告所称机动车是指已登记并持有有效牌证的汽车(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核发环保标志。
三、本通告所称环保标志是指由环保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的,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分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其中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或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或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汽车核发黄色标志。
四、本市籍号牌汽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并按规定使用。
五、本市将依据环保标志对高排放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禁止未持有有效绿色环保标志的本市籍号牌汽车和外地籍号牌汽车在限行区域通行。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六、本市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内容,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的期限进行。经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七、环保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八、为确保环保标志核发工作顺利开展,将分三批进行核发:
第一批:核发时间为2010年4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核发对象为2009年和2010年已向我局进行了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的车辆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新登记入户汽车。
第二批:核发时间为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发放对象为2009年和2010年已向我局进行了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的车辆及2008年6月1日以后新登记入户汽车。
第三批:核发时间为2010年9月1日起,核发对象为全市所有在用机动车。
九、本通告自2010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