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颁布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2010年9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十二条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为更好配合新条例的实施,我局开通了多条环保标志的核发渠道。自8月9日起,除了原有的7个驻检测站的核发点以外,全市24个镇(区)的环保分局均可受理环保标志业务。此外,为方便广大市民申领环保标志,我局还在节假日设点大新新都汇、假日广场、万佳广场进行受理业务,8月14-15日的现场活动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好评。我局将于8月21-22日、28-29日继续在上述地点现场受理市民的申领。

市民井然有序地排队等候

核发窗口人员耐心细致地工作

我局人员设点大新新都汇、假日广场、万佳广场受理环保标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