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发中山市实施《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1]13号)”的相关规定,我市将于2011年6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措施,并将于2010年9月1日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为方便广大市民加深对环保标志相关工作的了解,现将相关规划公布如下:
一、2010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公安车管部门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发现车辆未取得环保标志的,应告知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并领取环保标志。
二、2011年6月1日起,中心城区实行无环保标志车辆禁止通行措施,公安交警部门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后,对其车辆放行。2011年10月起,全市范围禁止无环保标志车辆上路行驶。
三、2012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措施,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车辆采取限制时间、限制路段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加快高排放车辆自然淘汰,具体措施如下:
(1)2012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标志汽车通行,违规车辆,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规定处200元罚款。
(2)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兴中道、柏苑路、松苑路、竹苑路、华柏路、岐关西路,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汽车通行,违规车辆,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规定处200元罚款。
(3)2012年6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起湾道以西、翠景道以东、康华路以南、博爱路以北辖区范围内各路段以及长江路将全天24小时对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汽车通行,违规车辆,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规定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