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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三场新闻发布会图文实录

信息来源:本网 法规与宣教科发布日期:2024-01-08 分享:


  12月27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期生态环境最新政策,包括《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中山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中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联动审批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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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实录

主持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杨成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立法,规范环境治理标准,同时创新服务方式,针对重点工作及时出台配套工作指引,助力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为中山高质量发展厚植绿色底色。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期生态环境最新政策及工作指引,包括《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中山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中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联动审批工作指引》,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杜敏,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邓耀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胡子冠。

  首先,有请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杜敏解读《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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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

  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我对《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进行解读。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前沿阵地和重要支撑,是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强调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风尚。

  近年来,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工作通过创建教育基地、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举办主题活动、培育公益项目等方式得到长足进步、创新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政府及部门相关职责不明确,经费保障、社会参与不足;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结合不够等问题。为切实解决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存在的矛盾问题,广东通过“小切口”方式进行立法,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

  二、《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我省生态环境教育矛盾问题的现实需要,对弘扬绿色发展理念、培育生态环境素养、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条例》明确职责分工

  《条例》共21条,不设章节,着眼构建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的“大教育”格局,强调生态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学校、家庭、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生态环境教育责任进行了规范细化。

  一是明确了国家机关生态环境教育职责。《条例》明确提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态环境教育,采用教育培训、专题讲座、主题实践活动、知识竞赛、文艺表演、作品创作等方式,每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相关的教育课程。

  二是明确了学校生态环境教育职责。《条例》提出,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并结合受教育者的特点开展生态环境教育。鼓励学校组织开展与生态环境教育相关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启蒙教育和行为习惯训练。中小学校应当采用专题课程、渗透式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等方式,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校外合作、聘请校外辅导员等方式,组织学生开展现场教学、体验教学、实践教学等生态环境教育活动。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开设包含生态环境教育相关内容的公共选修课。

  三是明确了家庭生态环境教育职责。《条例》明确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通过言传身教、相互促进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积极陪同未成年人参与学校、社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等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生态环境素养,树立崇尚生态文明、践行绿色生活的良好家风。

  四是明确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生态环境教育职责。《条例》明确提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员工培训计划,采用绿色低碳生产知识培训、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讲、专题讲座、参观学习等方式,对主要负责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开展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生态环境专题教育,并建立生态环境教育台账,每年将生态环境教育情况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鼓励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利用门户网站或者采取在其厂区出入口、建筑外墙设置展板宣传栏、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有关生态环境知识

  五是明确了环境教育基地生态环境教育职责。《条例》明确提出,要鼓励、引导、支持科技馆、文化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具有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功能的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环境保护设施等单位或者场所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向公众开放的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教育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生态环境教育,经常性开展科普展示、现场体验、技能培训、样板示范等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开开放的时间、地点、预约方式等。

  六是明确宣传及媒体单位生态环境教育职责。《条例》提出,出版单位应当支持生态环境教育相关教材、科普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发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通过开设生态环境教育节目、栏目和刊播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强生态环境宣传和舆论引导,开展生态环境主题教育。同时鼓励创新宣传形式,通过公众号、微博、小程序或者短视频平台等向公众开展生态环境教育。

  以上为《条例》解读内容,谢谢大家!

  主持人: 杨成

  谢谢杜局。《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的制定出台适应形势、回应关切,是“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的充分彰显,将有力促进我省生态环境教育体系的建立健全,引领和保障生态环境教育各项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下面,有请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邓耀杰解读《中山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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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

  2023年11月24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中山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含内河涌)、湖泊、水库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验收,规范化建设,整治销号和日常监管的工作。这是全省首个全面系统梳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指引。下面由我简要介绍相关内容。

  一、制定背景

  入河排污口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但入河排污口情况复杂,各镇街普遍反映,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各类型排污口界定不清晰,责任主体难落实,监管操作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亟需一套明确清晰的工作指引。并且,自2019年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由水利部门划入生态环境部门后,为适应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生态环境部正致力于研究出台新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为解决当下工作难点,我们在全省率先全面系统梳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出台了《中山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这是我市近年来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实践智慧的集中体现,具备很强的实操性。《工作指引》是既全面涵盖了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建设-整治-监管工作的整个过程,又将这个链条的操作细节规范化标准化,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予以了充分回应,能够促进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更加规范高质高效开展。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分为正文、附件两大部分。正文共十条,涵盖适用范围、排污口分类、制定排污口清单、落实责任主体、设置审核、设置验收、规范化建设、整治销号、日常监管、附则等方面。附件专门规定了设置审核、设置验收、规范化建设、整治销号四项主要工作的要求,为工作人员提供了明确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南。

  明确三个基础,两个重点、三个关键。

  排污口分类、制定排污口清单、落实责任主体,是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管的三个基础。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工作指引》将入河排污口划分为5大类18小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落实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并实行“一口一档”排污口清单电子化管理。规范化建设、整治销号是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两个重点,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包括设置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检查井,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建立档案等内容。整治销号工作分为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及优化提升四类要求,以此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工作,实现全市入河排污口数量压减。设置审核、设置验收、日常监管是工作持续推进的三个关键。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须按相关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与验收申请。加强执法巡查力度,规范开展日常监管,让排污口监管工作稳中前进。

  三、《工作指引》的亮点

  一是填补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管规范的空白。现有的入河排污口的监管政策要求无法满足生态环境监管需求,《工作指引》有效填补了这一空缺,因地制宜地形成适用我市的入河排污口监管模式,针对性地指导我市各镇街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流程规范化高效助力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的开展。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现,各区域存在整治要求不一致、整治质量不高等问题。部分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水平不高,没有科学设置监测采样点、检查井等,无法准确掌握入河排污情况。现下出台《工作指引》,是为了更好地指导镇街开展整治、规范化建设等监管工作,扫除工作中的盲点与误区。建立一系列的工作规则以确保监督工作的高效性和规范性,发挥“路标”作用,做好指引,推动基层日常监督规范化,高效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是《中山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解读,谢谢大家!

  主持人: 杨成

  谢谢邓总的解读,持续整治和改善水环境是全市高度关注的重点工作。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也在不断将治水工作做细做实。

  下面,有请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胡子冠解读《中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许可证联动审批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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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压缩行政审批时间,创新“惠企”举措,我局对《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中环〔2020〕307号)(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修订。下面由我简要介绍相关内容。

  一、《方案》的意义

  按以往常规的工作流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项目环评)经批准后才申领其排污许可证,两个审批事项所需的总的时间往往比较长,不利于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并联审批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以优化生态环境审批服务为引领,以联动审批为抓手,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实现“提交一次材料、完成两项审批”的惠企利企目标,可为企业压减约1个月的办理时间。

  二、《方案》的适用范围

  《方案》适用于中山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的联动审批。

  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审批的,或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分别属于不同审批部门的,不适用于本方案。

  三、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证联动审批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环节。申请人分别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环评审批事项)、“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许可证审批事项)在线同步提交两个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环节。审批部门同步对企业提交的两个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联动审批实施范围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等内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不在《方案》适用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法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是属于《方案》适用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与决定环节。受理通过后,审批部门同步对两个审批事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等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两个审批事项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步依法批准两个审批事项申请;

  二是项目环评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步依法不予批准两个审批事项申请;

  三是项目环评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但排污许可证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批准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同步依法不予批准排污许可证审批申请。

  (四)审批过程公众参与。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证联动审批过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五)承诺审批时限

  两个事项联动审批的时限不超出3个工作日(不包含技术评估和公示时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联动审批以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不强制要求。企业不参与联动审批或不符合联动审批实施范围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实施审批工作。

  (二)在完成联动审批后,若单个审批事项存在重大变动情形的,企业应单独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报项目环评或排污许可证审批。

  以上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解读,谢谢大家!

  主持人: 杨成

  接下来,进入记者问答环节。请提问的媒体朋友举手示意,谢谢。 

  媒体问答:

  广州日报:邓总,您提到《工作指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请问体现在哪些方面?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邓耀杰: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工作指引》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汇总,它的可操作性体现在:

  一是明确的内容范围。《工作指引》明确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范围,将工作进行了汇总分类,划定了工作方向与目标,确立了工作重点,建立了入河排污口的清单,完善了排污口需要收集的信息内容。工作人员可以借此清晰明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与内容,遇到入河排污口,可以根据排污口的实际情况找到对应的模块,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二是清晰的流程指引。《工作指引》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步骤,清晰的语言,对应流程图和汇总表来补充解释,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工作人员找到对应模块后,按流程图、汇总表、操作指引中找到针对性的情况,依据指引进行操作。

  三是具体的实施要求。设置审核有排污口的设置要求,设置验收有设置验收申请书,规范化建设有标识牌、采样点、监控系统、档案的原则要求等。工作人员准备的材料按列出的要求实施,遵循具体的原则,详细的材料要求,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成本浪费。谢谢大家!

  中山日报:请问杜局,《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出台后,中山计划如何去推动《条例》落地实施?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杜敏: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接下来,市生态环境局将以《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为契机,加强顶层设计,制定《中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行动方案》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统筹整合起全市重点领域、各层级、各镇街、各部门的环境教育资源,对资源产品进行“深加工”,形成一条规范化的生态环境教育宣传精品生产链。同时,我局也将对相关市级部门(单位)以及镇街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将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考核,构建起“政企社”三位一体的生态文明宣教大格局。回答完毕,谢谢大家!

  南方日报:请问杜局,《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是否有配套相应的监督、考核及评估措施?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杜敏: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为切实推动制度有效实施、全社会积极践行,《条例》有规定了相关保障措施:

  一是考虑到经费保障是确保教育得以实施的重要基础,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生态环境教育经费保障。

  二是着眼加强日常监管和教育,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相关规划,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规定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本省文明、绿色等创建项目的考核指标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

  三是考虑到生态环境教育资料匮乏、针对性不够、创新性不足等现实问题,《条例》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师资培养和课程开发,在数字政府体系框架下建设学习平台,向社会共享教育资源,并规定了资料编写、作品创作与出版等内容,不断丰富和提升教育资源及内涵。

  四是为推动《条例》刚性落实,《条例》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对在生态环境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相关生态环境教育责任的责令改正。回答完毕,谢谢大家!

  南方都市报:请问胡局,企业申请办理联动审批过程中,如果排污证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修改,是否需要等排污证材料修改更正后才能批准项目环评,如果需要等排污证材料修改好才能批准项目环评,这样反而更不利于企业办理业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胡子冠: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该《方案》的修订过程,已经研究考虑了刚才您提出的这种情况,并作了相关规定。企业申请办理联动审批过程中,如果项目环评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但排污许可证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将会依法批准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同步依法不予批准排污许可证审批申请。简而言之,项目环评审批材料符合要求就批准,排污证材料有问题不会影响项目环评的审批,以符合依法行政的工作原则,并符合《方案》“优化生态环境审批服务、压缩审批时间”的目标导向。回答完毕,谢谢大家!

  网友:企业申请办理环评和排污证方面联动审批麻烦吗,是否需要另外提供什么材料,比如是否需要另外提供证明材料等一些材料呢?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胡子冠:

  企业申请办理联动审批过程提供的材料,与单独办理两个审批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是完全一样的,企业只需要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中勾选“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联动审批”这个选项即可,不需另外提供其他材料。

  网友:下一步如何推动《中山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落地实施?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邓耀杰:

  《工作指引》印发后,实际用起来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所以我们计划按以下措施推进《工作指引》的落地:

  一是做好宣传解读,组织开展政策解读、科普宣传和专题培训,指导各镇街有关单位准确理解把握技术要求,规范开展排污口监管工作。

  二是要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责任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

  三是要强化公众参与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要求排污口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主持人: 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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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时间关系,记者问答环节就到这里。如有进一步想了解的内容,会后请与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联系。在此,希望各位媒体朋友能一如既往地给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理解和帮助,多维度报道中山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共同助力中山高质量发展。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