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镇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参与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申报中央、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授权范围内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协助指导和督促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专项督察,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督办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负责处理生态环境污染来信来访。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全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和创新环境监管方式,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转变,建立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和守法积分制度。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深入推进环保领域简政放权,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各项办事流程,建立准入清单。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