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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9)105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019-11-04 分享:

中环罚催字〔2019〕105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当事人:中山市大涌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大涌镇大南路

法定代表人:卢荣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3806692F

局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环责改字〔2018〕206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并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9〕1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1030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2513

  联系人:胡先生、小姐 

    

    电话:88361109  传真:8832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