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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9)124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019-11-06 分享:

中环罚催字〔2019〕124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当事人:中山市东大漂染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港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黄启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32645

局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限制生产决定书》(中环限产字〔2019〕001号),对你公司实施限制生产,限制生产期限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并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上述决定书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9〕1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1030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宣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2513

  联系人:胡先生、小姐 

    

    电话:88361109  传真:8832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