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罚催字〔2019〕124号
当事人:中山市东大漂染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港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黄启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32645
我局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限制生产决定书》(中环限产字〔2019〕001号),对你公司实施限制生产,限制生产期限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并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上述决定书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9〕1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3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系人:胡先生、许小姐
电话:88361109 传真:8832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