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罚催字〔2019〕092号
当事人:中山市古镇博红灯饰配件厂
经营场所:中山市古镇古三村泰榕工业大道二路12号1楼之1
经营者:吴燕红
身份证号:4453************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26UK776
我局于2019年1月4日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9〕021号),对你厂处罚款人民币四十六万元。并向你(单位)送达上述决定书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9〕09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系人:胡先生、许小姐
电话:88361109 传真:8832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