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罚催字〔2017〕090号
当 事 人:中山市民众镇五湖饮食店
住 所:中山市东升镇东成路永胜工业区
经 营 者:黎永标
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604020442
我局于2016、2017年3月1日对你(单位)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民)环违改字[2016]046号)和《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7〕048号),责令你店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环境违法行为,并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后方可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并对你店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向你店送达上述决定书之后,你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责改决定及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店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字〔2017〕09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店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2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系人:胡先生、许小姐
电话:88361109 传真:8832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