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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7)160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法规与宣教科发布日期:2019-12-13 分享:

中环罚催字2017160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人:王安红(中山市东凤镇宏峻玻璃工艺厂经营者)

经营场所:中山市东凤镇清沥路1号五栋5-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EG5EXD

我局于2017年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环违改字〔2017〕061号)和《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7〕297号),责令你立即停止玻璃加工项目主体工程的生产使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向你送达上述决定书之后,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及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字〔2017〕1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12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系人:胡先生、许小姐 

  电话:88361109  传真:8832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