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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7〕081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法规与宣教科发布日期:2019-12-13 分享:

中环罚字〔2017081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中山市俊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所:中山市三角镇锦成路45号A栋首层

法定代表人:梁倩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39323588

经我局调查核实,中山市俊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生产,主要产生生产废水、抛光粉尘废气和烘干废气。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应申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在没有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生产废水、酸雾废气。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7年2月13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提出听证申请或陈述申辩。你厂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该事实有我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17〕026号)、《送达回执》为证。

经审查,你厂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违反环境保护通用规定类”第六项第1条第③点裁量标准,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70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系人:胡先生、许小姐

      联系电话:0760-88361109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