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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7〕203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法规与宣教科发布日期:2019-12-13 分享:

中环罚字〔2017203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李可成

    住    址:中山市小榄镇

    身份证号:44092********46817

    经我局调查核实,李可成(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未报批金属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我局验收合格,你已于2016年11月在小榄镇振西路西七街2号之三建成该项目,并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从事五金表面处理生产。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7年6月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听证申请或陈述申辩。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我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17〕188号)、《送达回执》为证。

    经审查,你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七项第(5)条第二款第③小点裁量标准,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7〕2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2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系人:胡先生、许小姐

联系电话:0760-883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