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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7)030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020-01-02 分享:

中环罚催字〔2017〕030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人:中山市昌禾木门有限公司

    所:中山市东升镇兆龙十村

法定代表人:罗旭杰

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000260238

组织机构代码: 69248020-0

  我局于2016年对你公司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6]143号)和《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环违改字[2016]301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该项目主体工程[雕刻机2台,开槽机2台,底油水帘柜1个(配喷枪2支),开料机2台,封边机1台,手工打磨机10台,飞边机3台,磨边机1台,面油喷漆水帘柜1个(配喷枪2支)]的生产使用,直至经审批同意建设及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投入生产,并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上述决定书之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70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公司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12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2513

  联系人:胡先生、许小姐 

  电话:88361109  传真:8832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