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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2)100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020-01-02 分享:

中环罚催字〔2012〕100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人:中山市东区喜粤坊食店(经营者王莉)

经营场所:中山市东区富湾东路4号富安阁5卡商铺

  我局于201227日对你店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2002号),责令你店立即停止餐饮场所项目主体工程(炒炉3台、蒸柜1个、冷柜2个)的生产使用,直至该项目需配套的油烟废气处理设施和餐饮废水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你店方能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恢复投入生产使用,并对你店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我局向你店送达上述决定书之后,你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店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210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店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12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2513

  联系人:胡先生、许小姐 

  电话:88361109  传真:8832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