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罚催字〔2012〕215号
当 事 人:中山市沙溪镇全程服装加工厂(经营者陈开全)
经营场所:中山市沙溪镇宝珠西路2号第二工业中心内
我局于2012年7月3日对你加工厂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2】215号),责令你加工厂立即停止服装加工项目主体工程(浸泡树脂、洗水、脱水、烘干、焗干、压皱、喷砂、喷马骝等工艺)的生产使用。直至该项目需配套的洗水废水处理设施和工序废气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你厂方能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恢复投入生产使用,并对你加工厂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我局向你加工厂送达上述决定书之后,你加工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加工厂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加工厂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2〕2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加工厂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系人:胡先生、许小姐
电话:88361109 传真:8832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