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环罚告字〔2019〕138号
当 事 人:中山市坦洲镇志伟塑料加工厂
经 营 者:叶惠贞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文康路二巷15号
经营场所: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月环工业园B4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HWXD5X
本单位于2019年8月12日对中山市坦洲镇志伟塑料加工厂(以下简称为“你厂”)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废旧资源加工再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你厂于2019年3月擅自建成该项目,从事废旧塑料加工再生生产。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中环规字【2017】2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一条第2款第(2)项第②点裁量标准:
拟对你厂处项目总投资额3.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因无法与你厂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19〕1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你若要求听证,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你不申请听证,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可以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 系 人:胡先生、张先生
电话:88361109 传真: 8832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