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罚催字〔2019〕129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当 事 人:中山市东大漂染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港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黄启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32645
我局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神)环责改字〔2019〕01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的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8月5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9〕121号),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你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和2019年8月9日分别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责令改正和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与你厂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9〕1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公司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系人:胡先生、许小姐
电话:88361109 传真:8832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