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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9)131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019-12-20 分享:

中环罚催字〔2019〕131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当 事 人: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管理区高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拥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4667690E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7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角)环责改字〔2019〕040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的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9〕126号),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你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和2019年9月23日分别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责令改正和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与你厂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9〕1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厂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系人:胡先生、许小姐 

  电话:88361109  传真:8832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