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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9〕135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019-12-31 分享:

中环罚字〔2019135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凌亚美

    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身份证号码:44082********85053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废五金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你已于2018年7月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从事废旧电缆电线加工生产。

    你以上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经审查,你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中环规字【2017】2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五条第1款第(2)项第②点裁量标准:

    对你处罚款人民三十六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9〕1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系人:胡先生、许小姐

联系电话:0760-883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