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 事 人:中山市三乡镇金顺布料加工厂(经营者雷晓雄)
经营场所:中山市三乡镇南龙村
我局于2012年2月7日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2〕018号),对你厂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并于2020年3月20日对你厂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你厂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厂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责令你厂缴纳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20〕08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系人:胡先生、张先生
联系电话:0760-883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