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舒小松:
我局分别于2016年对你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6〕083号)、于2015年对你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升)环违改字〔2015〕039号),我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特催告你按照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以下义务: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除油剂、除油粉加工生产项目主体工程(手动搅拌机1台、分装桶1个)的生产,直至该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你方能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恢复投入生产使用。
二、立即缴纳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20〕08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系人:胡先生、张先生
联系电话:0760-883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