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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7〕183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法规与宣教科发布日期:2020-12-23 分享: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吴立康:

  我局于2017年对你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升)环违改字〔2017〕035号)和《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7〕208号),我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特催告你按照决定书要求履行以下义务:

  一、立即停止废旧资源加工再生项目主体工程的生产使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二、立即缴纳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17〕1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系人:胡先生、张先生

  联系电话:0760-883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