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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引

信息来源:本网 自然生态保护科发布日期:2021-04-29 分享: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要求,制定本指引,用于指导和规范中山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中山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

 二、工作依据

  工作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2号)

  (三)《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

  (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六)《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府〔2017〕54号)

  (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

 三、组织评审工作责任分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包括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与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以下统称“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办,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

  市生态环境局职责:1.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2.受理申请;3.档案、信息管理;4.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市自然资源局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以下简称“地块权属信息”),并出具核实意见;2.根据需要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第三方专业机构:1.具体承办评审工作;2.建立与管理专家库;3.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统计全市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单位的业务情况及评审通过率。

 四、调查报告评审程序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由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申请,实行“初步审查—专家评审”两级评审,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承办。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一)申请

  申请人将调查报告上传至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地块信息系统”),同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至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申请表(见附件2);

  2.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水文地质调查内容)及相关检测报告;对于仅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无需提供水文地质调查内容及相关检测报告;

  3.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4);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初步审查

  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函告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本指引中确定的自然资源局职责核实地块权属信息,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意见,并附上信息确认表(见附件5)。

  第三方专业机构同步对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市自然资源局的核实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初步审查,并在地块信息系统中下达是否满足专家评审要求的意见。

  初步审查内容包括:1.地块权属信息;2.送审报告注明并加盖从业单位和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公章;3.送审报告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信息及亲笔签字;4.检测实验室具有土壤和水质检测项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资质;5.提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检测报告。以上5项为“一票否决”项,有1项不合格,则不予受理。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等问题不予受理的报告,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地块信息系统中予以退回,并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材料。对于满足专家评审要求的报告,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地块信息系统中下达满足专家评审要求的意见,同时启动专家评审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他各相关单位关于专家评审会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三)专家评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如需开展抽样检测(检测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1.会前审查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于专家评审会前2个工作日将需要评审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专家组成员应提前审阅报告及相关资料,根据评审要点,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见附件6),并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终身负责。

  2.参会人员

  专家评审会参会人员应包括评审专家,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地块所在地镇街(管委会)有关部门的代表,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样品采集与分析检测单位的代表。对于联合体出具的报告,联合体各方均应到会,由项目负责人汇报。

  3.专家要求

  参会专家不少于3名,复杂或者高风险地块可适当增加专家人数。优先选择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的专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企业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经验。专家原则上从广东省及中山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中选取。

  4.会议材料

  (1)申请人与报告编制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协议副本或同等效力文件(加盖双方公章);

  (2)调查报告纸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8-12份),调查报告封面应注明申请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并对应加盖公章;调查报告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审核、审定人员,以上人员均需亲笔签字确认;调查报告应附具申请人及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4);

  (3)地块环境调查工作信息记录表,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制样与分析检测影像资料(专家评审会上需提供相关视频材料备查);

  (4)分析检测单位CMA证书、相关分析指标检测能力附表、分析检测原始记录等。

  针对仅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无需提供现场采样、分析检测等相关记录材料。

  5.会议议程

  专家评审会议程应至少包括地块现场踏勘、报告编制单位介绍报告内容、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质疑与讨论、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等基本环节。可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抽样检测。

 (四)评审结果及处理

  经与会专家集体讨论后,专家组综合专家个人审查意见和会议评审情况,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专家组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地块所在地镇街(管委会)有关部门的代表需在评审确认表(见附件7)上签字确认。

  评审应当就以下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可以结束调查时的完整调查报告;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地块基本信息、调查工作基本内容、地块土壤与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等内容;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结论。一般分为3种情况:土壤污染物超过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未超过,且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无法得出结论,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4.报告是否通过。包括3种情况:(1)通过,无需修改;(2)修改后通过,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审核方式;(3)未通过,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

  (1)通过

  若调查报告完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与要求,则视为“通过”。

  第三方专业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专家个人审查意见(以下简称“专家评审意见”)上传至地块信息系统。

  (2)修改后通过

  若调查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无原则性技术问题,结论合理可信,仅需补充相关资料,完善相关内容,则视为“修改后通过”,专家组评审意见中需明确提出修改要求意见。

  第三方专业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上传至地块信息系统,并退回报告。申请人或报告编制单位应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提交第三方专业机构,必要的可申请延期(如需重采、重测,时间另计)。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报告进行复核,并经专家组或组长签字确认后,申请人再上传报告。

  (3)未通过

  若调查报告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存在原则性技术问题,结论支撑不足,则视为“未通过”,专家组评审意见中需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方专业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上传至地块信息系统,并退回报告。申请人或报告编制单位再次上传调查报告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依程序对调查报告重新组织评审。

 (五)备案及地块性质确认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复核情况等在地块信息系统中对报告3个工作日内下达予以备案的意见并确认地块性质,同时出具书面备案表(见附件8)。

 (六)材料归档

  市生态环境局应建立地块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开展重新评审的,每次评审的材料均需存档。

 (七)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应定期统计全市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的业务情况及评审通过率,并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予以公开(每年至少一次)。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调查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提交报告总数、报告一次性评审通过率等。

 五、其他说明

  (一)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相关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二)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广东省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提出新的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将对相关评审工作程序进行适时调整。

 

  附件:1.中山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流程

             2.中山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

             3.申请人承诺书

                4.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息确认表(试行)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专家审查表(试行)

             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地块所在地镇街(管委会)代表评审信息确认表(试行)

             8.中山市建设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备案申请表

 

附件下载: 附件1-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