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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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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工业污泥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科发布日期:2023-06-12 分享: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印染污泥、洗水污泥、造纸污泥等工业污泥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防范工业污泥的环境污染风险,结合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现状,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产废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山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利用处置指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引》)和本通知明确的有关要求,形成责任人明确、权责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工业污泥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做到内部管理、转移处置、台账管理“三规范”。

  二、全面规范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档案。产废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文件和自身实际运营情况,从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品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贮存设施等方面梳理本单位工业污泥的产生情况和利用处置情况,参考《指引》建立本单位的工业污泥规范化管理档案。

  2.加强台账管理。产废单位应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引》建立全过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污泥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污泥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产废单位应在中山市固体废物在线监控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zsepbgf.com/login,以下简称市平台)规范制定覆盖本单位所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的电子台账(含出入库台账、月度台账、年度申报登记)。其中,每年3月底前要在市平台完成上一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度申报登记,对固体废物产生种类、产生情况、转移处置情况如实申报,并上传上一年度处置合同、转移联单(如有)、转移车辆的运输轨迹。

  纸质管理台账与电子台账应保持一致,并由专人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3.规范贮存设施。产废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贮存设施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固废类别。参考《指引》进行分类贮存,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强化去向跟踪管理

  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考《指引》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并将合同上传至市平台。

  我局将通过市平台为产废单位提供实时定位功能,产废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设备或利用市平台手机端进行定位,将实时定位数据传输至市平台,受托方应在市平台录入其接收的工业污泥的最终利用、处置情况。平台功能上线前,产废单位应要求受托方提供运输车辆的GPS轨迹并自行保存。

  严禁将工业污泥转移到未落实最终利用处置单位的收集单位。

  四、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各执法科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及本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产废单位的环境监管,督促产废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求,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附件: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2.中山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利用处置指引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88336864)

附件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序号

常见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法律依据

1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2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4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5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6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7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

8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9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依法申报登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报登记信息发生重大改变未及时办理变更申报手续的,或者因不可控制因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未及时报告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10

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11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2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