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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执法二科发布日期:2023-08-04 分享:

  当事人:张波

  住  址: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大兴路*****

  身份证号码:422**********10012

  2023年5月18日,本单位对张波(以下简称“你”)“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2022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发现你于2022年1月负责编制的《中山市福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福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PU发泡制品382万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等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环评委托书、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福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本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并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拟对你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23〕20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3楼2301室

  联系人:许小姐、黄小姐

  电话: 88873011、88873002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