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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执法二科发布日期:2023-08-04 分享:

  当事人:深圳市博朗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榕树吓下围工业区C9号榕树吓九号工业区C栋401

  法定代表人:李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FTAC4X

  2023年5月25日,本单位对深圳市博朗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2022年第四季度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12月负责编制的《中山市艺铠布料有限公司年产年加工棉布3000吨、针织服装10万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相关污染物、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等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证据资料、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205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合同、技术审核意见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中山市艺铠布料有限公司年产年加工棉布3000吨、针织服装10万件迁扩建项目)等证据材料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本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并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拟对你公司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23〕200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3楼2301室

  联系人:许小姐、黄小姐

  电话: 88873011、88873002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