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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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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第三批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生态环境数据管理科发布日期:2023-10-12 分享:

各相关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各重点单位: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列入2023年度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自动监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均应实施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其中,因排污许可证未载明污染物浓度自动监测要求或因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实施污染物浓度自动监测的重点单位,应依法实施非浓度自动监控。根据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要求,现将2023年第三批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批次应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单位

  根据中山市2023年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及最新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经排查,有广东一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6家排污单位应实施污染物浓度自动监控,具体名单见附件1;有广东星昊药业有限公司等66家排污单位应实施非浓度自动监控,具体名单见附件2。各重点单位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并同时联网至生态环境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智慧环保平台”,且应在自动监控安装联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自主验收工作。

  二、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要求

  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单位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HJ353/354/355/356-2019、HJ377-2019、HJ101-2019、HJ609-2019、HJ15-2019 等技术规范和《中山市重点单位实施非浓度监控技术指南》开展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运维工作。实施非浓度自动监控的重点单位还应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中山市重点单位非浓度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环〔2023〕74号)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报《非浓度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计划表》并报镇街生态环境部门核实。

  为保证网络数据安全,重点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应通过中山市环保城域网或中山市电子政务外网进行数据传输。禁止通过互联网进行数据传输。

  三、可暂不实施浓度自动监控的情形

  附件1和附件2名单中的重点单位如存在以下情况的:

  (一)排污口无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且无法整改;

  (二)排污许可证因更新后无污染物需实施自动监控(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除外);

  (三)停产一年及以上或已关闭;

  (四)相关排放口或产污设施已拆除;

  (五)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无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可向我局提交《不实施自动监控申请表》(附件 3)及相关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书面说明、最新排污证副本等)。  

  应实施浓度自动监控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暂不实施浓度自动监控,但应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转为实施非浓度自动监控。应实施非浓度自动监控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暂缓安装非浓度自动监控设备。

  四、其他要求

  (一)附件1与附件2名单中的重点单位系依据2023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自动监测要求制定。实施过程中若遇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相关重点单位可在《不实施自动监控申请表》(附件3)中具体说明情况,各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应对重点单位报送的《不实施自动监控申请表》内容予以核实并出具意见。

  (二)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是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各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将本通知及时送达至相关重点单位,并于2023年10月20日前将核实情况的《不实施自动监控申请表》与《送达回证》(附件4)一并报送我局生态环境数据管理科谢浩庚粤政易。


  附件:1.应实施浓度自动监控的重点单位名单(2023年第三批)

            2.应实施非浓度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重点单位名单(2023年第三批)

            3.不实施浓度自动监控申请表

            4.送达回证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

  (联系人:蔡建楠、谢浩庚联系电话:88873880)


附件下载: 附件4 送达回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