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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执法一科发布日期:2023-11-06 分享:

  当事人:张海秀

  住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晓望路*****

  身份证号码:372**********43986

  本单位于2023年8月10日对张海秀(以下简称为“你”)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质量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9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2023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发现你负责编制的《中山市宝龙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海绵制品1200吨、座椅垫50万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等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1日对中山市宝龙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张惠章制作的《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1日对中山市宝龙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梁炽生制作的《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1日对中山市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炽生制作的《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合同、技术审核意见表等证据材料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拟对你进行通报批评,失信记分5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23〕10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一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2215室

  联系人:孔小姐

  电话: 88868702    传真:88829876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