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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执法二科发布日期:2023-11-14 分享:

  当事人:安捷;

  公民身份号码:230108********0226;

  身份证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轴承街17号*单元***室;

  电话:135****8426;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1035********30157;

  信用编号:BH****82。

  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中山市毅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环保石灰乳液6万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采取复查形式进行监督。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如你(单位)认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可向我局申请复查,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自受理申请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复查;未申请复查的,我局将自改正期限届满的次日起15日内完成复查。

  若复查时发现你拒不改正的,我局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如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应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则对该行为的处罚不以整改结果为前提条件。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环责改字〔2023〕20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3楼2316室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88873012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