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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中环罚字〔2023〕1041号)

信息来源:本网 执法一科发布日期:2023-12-21 分享:

当 事 人:深圳市格律诗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国辉

住    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白龙路工业区3号白龙路工业区3号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F7Q752

经我局调查核实,深圳市格律诗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9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2023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发现你公司负责编制的《中山市宝龙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海绵制品1200吨、座椅垫50万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等质量问题。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

—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1日对中山市宝龙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张惠章制作的《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1日对中山市宝龙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梁炽生制作的《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1日对中山市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炽生制作的《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合同

—技术审核意见表等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6日公告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我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23〕1024号)、《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等材料为证。

经审查,你公司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对你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失信记分5分。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23〕10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一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2215室

联系人:孔小姐

电话: 88868702    传真:88829876